在工業生產污染治理中,將無組織排放轉為有組織排放是常見的升級舉措,而這一過程是否需要環保驗收,答案是明確的 —— 必須依法開展。
從政策依據來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有著清晰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要按國家標準和程序,對配套環保設施驗收并編制驗收報告。無組織排放通常是污染物未經收集直接擴散,轉為有組織排放需加裝集氣裝置、管道、處理設備等環保設施,這些設施屬于項目配套環保設施的重要變化,自然要納入驗收范疇。
若這一轉變引發項目重大變動,比如排放源位置、處理工藝、污染物排放量等關鍵指標改變,建設單位還需按現有審批權限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獲批后再推進環保驗收。這是因為重大變動可能對周邊環境產生新影響,重新環評能提前評估風險,驗收則是確保環評要求落地的關鍵環節。
開展環保驗收意義重大,它能檢驗新建設施是否符合環保標準,是否具備穩定達標排放能力,避免因設施不完善導致污染反彈。同時,驗收過程也是對企業環保責任落實情況的監督,推動企業規范污染治理,助力生態環境持續改善。因此,企業在推進無組織排放改有組織排放時,務必重視環保驗收工作,嚴格遵守法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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