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第五條規定,以下環保違法行為適用按日處罰:
1. 超過標準或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例如,某工廠廢水排放中的化學需氧量(COD)超過了當地規定的排放標準,且在被責令改正后仍不改正,就會被按日連續處罰。
2. 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比如,企業將未經處理的廢水通過暗管直接排入河流,或者為了使排放數據達標而篡改監測設備的數據,以及故意不開啟污水處理設施等行為,若受到罰款處罰后拒不改正,將面臨按日處罰。
3. 排放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排放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例如,某些地區明令禁止排放含汞、鎘等重金屬的污染物,若企業違反規定排放此類污染物,被責令改正后仍不停止的,就適用按日連續處罰。
4. 違法傾倒危險廢物:違法傾倒危險廢物的。危險廢物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等危險特性,若企業隨意傾倒危險廢物,如將廢棄的化學試劑、工業廢渣等危險廢物傾倒在非指定場所,且拒不改正其違法行為,會被按日連續處罰。
5. 其他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這是一個兜底條款,對于其他未在具體列舉中但屬于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為,也可能適用按日連續處罰。具體需要根據各地的環境保護法規和實際情況來確定。
此外,根據《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例如,《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就規定了未按要求取得排污許可證違法排放污染物、違反建設項目管理制度主體工程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且排放污染物等多種適用按日連續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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